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 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模板
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12机构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制定
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12机构版)
甲方(服务机构):
乙方(服务对象):
丙方(担 保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与要求
1.根据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确定的乙方照护等级,甲方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见《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附件1)。
2.服务要求:各方同意养老服务标准按照以下第 执行。
(1)《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2)其它: 。
第二条 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乙方支付甲方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 。
其中床位(托管)费:人民币 元/ 。
护理费:人民币 元/ 。
2.其它: 。
第四条 支付方式
1.服务费用支付方式选择以下第 项执行。
(1)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费用)。
(2)其它 。
2.结算方式选择以下第 项执行。
(1)现金结算 (2)支票转账
第五条 保证金
1.乙方支付甲方入院保证金:人民币 元,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本合同终止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结清。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取得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
2.在乙方入住期间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持续评估,如需变更照护等级的,应经乙方或丙方同意,并调整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见《变更事项确认表》(1-3)(附件3)。
3.按约定对乙方进行照护,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做出相应处置:
(1)乙方需要外出就医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丙方,并由丙方携乙方就诊。紧急情况下,可送急诊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外出就诊后所配药品,甲方按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医嘱执行。如乙方为中度、重度照护者,甲方还应提供外配药品管理服务,并办理相关药物交接手续。
(3)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告知丙方携乙方外出就医。在征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甲方可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a)乙方因机能进行性衰退,坐、立困难,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
b)乙方因认知能力下降,行为不能自主,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
c)乙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出现精神异常,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并填写《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附件2)。
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
3.入住期间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贵重物品不宜带入院内,如有带入自行保管。
(2)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自带家用电器。
(3)吸烟者应在指定地点吸烟。
(4)照护等级评估为中度、重度的,外出就医所配药品应委托甲方管理,并与甲方明确约定(约定内容见本合同第十二条)。
(5)出院时,应及时清理物品,结清相关费用。
第八条 丙方权利义务
1.有权了解乙方的生活情况,并可对甲方的照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当乙方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健康状况和用药情况,并填写《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附件2)。
3.对乙方入住期间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在乙方入住期间配合甲方管理:
(1)对甲方反映的有关乙方事宜,应配合甲方共同处理。
(2)乙方需外出就医的,应及时携乙方到医院就诊,根据医嘱执行,并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就医情况。
(3)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4)当乙方不能自行处理时,办理乙方相应的费用结算,物品清理等事宜。
第九条 保险
1.甲、乙、丙三方可协商一致办理相关保险事宜。
2.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无效)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
3.乙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无效)投保“入住老人意外险”。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或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出现精神障碍,已经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2)乙方患有必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
(3)逾期 月未支付费用(不得少于2个月)。
(4)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天(不得少于30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的。
(2)不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药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受到行政处罚的。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伤害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部分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外出约定: 。
2.委托发放外配药品约定: 。
3.其它约定: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1.《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
2.《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 》
3.《变更事项确认表》(1-3)
甲方(服务机构):
名 称
住所(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乙方(服务对象):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所(址)
户籍所在地 邮编
签字/盖章
丙方(担保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 邮编
与乙方关系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
附件2
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
附件3 变更事项确认表(1-3)
变更事项确认表(1)
变更事项确认表(2)
变更事项确认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