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财产如何分配较好 协议离婚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协议离婚时,财产分配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合理的分配方案不仅能减少双方矛盾,还能为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达成双方都认可的财产分配协议?下面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为你提供实用建议。
协议离婚财产如何分配较好
协议离婚时财产分配的最佳方法是双方平等协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达成一致。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协商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财产分配方案,只要协商结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法律予以认可。例如,双方可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一定金额补偿。
区分财产性质: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包括婚后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应进行分割;而一方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属于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照顾原则:若一方在婚姻中付出较多义务,如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在财产分配时可适当多分;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少分或不分。
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要考虑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使财产的分配不影响双方的生活。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62-1065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