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行政诉讼吗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行政诉讼吗
环境公益诉讼既可以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针对行政主体。民事主体通常是指在其社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者危害,使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潜在被告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一方面,政府机构等行政实体负责维护公共利益。然而,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往往无法履行法律义务,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环境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必须明确具体的被告,即对哪一个环境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被告必须明确具体;
(3)必须提供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明确诉讼请求解决的问题和目的,以及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事实;
(4)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5)必须属于受诉的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6)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环境诉讼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两种。这两种形式的法律诉讼在涉及各方、诉讼程序、补救措施和费用方面有所不同。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是遭受环境损害的民事主体。他们向那些对环境破坏负责的人寻求法律追索权。另一方面,对未履行保护环境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目的是让这些机构对其疏忽负责。
由于所涉各方的差异,两种类型的诉讼程序各不相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诉讼前程序,即在提起诉讼前发布公告。这确保了透明度,并允许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了解正在采取的法律行动。相比之下,环境行政诉讼没有这一要求。
此外,这两种诉讼中可用的补救措施可能不同。环境公益诉讼旨在为受影响的当事人争取赔偿,使环境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相比之下,环境行政诉讼旨在纠正行政机关的疏忽,确保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