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一)案件来源不同。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三)审查程序不同。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七)举证责任不同。
(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公诉案件和解可以吗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成协议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另一种是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