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 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如学生摔倒、烫伤、异物入眼等意外伤害事故;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教学楼走廊护栏过低、楼梯过窄等;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组织活动时,因疏忽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的专业人士或机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学校应根据学生是否仍在校监、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学校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或教职员工未能履行职责,造成本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损害,并增加发生伤害的可能性,学校不应免除责任,应代表受伤学生向第三方寻求赔偿。
学校承担侵权补充责任要注意些什么
学校的行为构成教育设施、生活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存在缺陷,并且这些缺陷是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疏忽或者过失的情况。
学生的损害是由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
补充责任的性质和地位不同于连带责任,它不具有与主责完全相同的效力,不能因为享有最终的追偿权而成为终局责任人。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伤害事故,除了追究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未成年侵权人父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