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如何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学鉴定处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师与患者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委托医学会鉴定的委托。医疗鉴定室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发出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医学鉴定室根据争议涉及的学科,确定鉴定组的组成和专家人数。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举证原则
医疗纠纷中的过错证明原则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标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没有民事责任。它将行为人的过错视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1、为挽救危重病人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时;
2、在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意外医疗事故;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不可预见或无法预防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5、因患者自身原因延误诊疗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