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书如何补办 劳动能力鉴定书如何补办
劳动能力鉴定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补办:到原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进行申请。在申请表上注明丢失鉴定书的原因,并请原办理部门盖章或签字确认。根据原办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补办手续。办理部门会将补办后的鉴定书送达给劳动者,或者将副本交至社保机构等相关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书包括内容
1、工伤认定结论:即工伤认定的决定书。
2、伤残等级评定结论:即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评定结论。
3、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结论:即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结论。
4、医疗期满后的鉴定结论:即医疗期满后的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内容:如工伤事故的简要经过、工伤认定的时间、工伤待遇的计算等。
劳动能力鉴定书怎么获得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需要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等。
2、材料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
3、鉴定专家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专家组根据审查的材料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形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报告。
5、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给劳动者,或者将副本交至社保机构等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