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流拍后怎样办 司法拍卖流拍后会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当法院进行拍卖或变卖,若没有人出价或者出价低于起拍价,那么这个财产将被视为流拍。有两个以上的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如果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他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法院拍卖房产流拍后怎么处理?
在司法拍卖中,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拍,那么在60日内会组织第二次拍卖。如果第二次拍卖再次流拍,那么在第二次流拍后的15日内,可以组织第三次拍卖。如果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那么将启动变卖程序。
在变卖程序中,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可以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利益的情况下,将拍品以物抵债。这种协议需要法院的批准,如果法院批准,那么债务人可以使用该协议清偿其债务。
在第二次和第三次拍卖中,起拍价可以下降不超过20%。这是因为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拍,说明市场对拍品的接受程度可能不高,或者拍品的价值可能有所降低。因此,降低起拍价可以帮助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并增加拍品成功出售的机会。
但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三次房子拍卖仍然未能成交会怎么处理?
房子经过三次拍卖仍然未能成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所拍卖的房屋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接受以房抵债的方式,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这个公告的目的就是再次寻找潜在的买家,以尽可能找到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房产的买受人。如果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找到愿意购买的买家,且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也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那么法院可以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冻结,将房屋退还给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被退还给被执行人,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务就完全得不到清偿。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申请执行其他财产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执行人的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