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鉴定时要注意什么 车损鉴定时要注意什么
当事人应主动与鉴定人员合作,积极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并如实回答鉴定人员的询问、配合调查和检验。在鉴定过程中,严禁进行虚假操作或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还将面临刑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车损险的不赔偿范围
1.地震不赔偿:按照大多数财产保险不包括地震责任的惯例,车险条款中也不包含地震赔偿。在覆盖了大多数自然灾害之后,地震被剔除。
2.精神损失不赔偿:大多数保险条款都有类似规定,保险公司缺乏对精神伤害的定损标准,因此对于由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赔偿,保险公司视为责任免除。
3.未年检不赔偿:如果司机没有通过年度车辆检验,就没有上路行驶的资格,这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此外,如果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或在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偿。
4.爆胎不赔偿:如果汽车轮胎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但如果轮胎爆裂导致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车祸车物损失的鉴定事项有哪些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将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过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在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到场,对于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若无故不到场,则按缺席论处)。(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若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的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款规定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虽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不受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故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诉讼费用,依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