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有什么区别 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有什么区别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是有区别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遭受环境损害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环境行政诉讼则针对忽视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此外,环境行政诉讼有具体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没有具体立法。诉讼当事人的这些差异导致诉讼过程、补救措施和诉讼费用的变化。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的范围是什么
个人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罚款、吊销执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根据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环境行政部门拥有广泛的行政处罚权力。
任何受到这些处罚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环境行政诉讼提出质疑。
此外,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涉及查封、查封、冻结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满的个人,也有权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连续五年以上积极从事环境保护活动,无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