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具体解释
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