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多久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多久
对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的期限为二年。两年内未发现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可以由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时确定处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伤亡的。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及国家海洋行政部门、港口监管局、渔业管理局、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海洋行政部门、国家海洋行政部门、港口监管部门、渔业管理局、国家海洋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这些人负责依照有关法律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县级以上国土矿产资源、林业、农业、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依照有关法律负责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人员,也可以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只有在事实澄清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陈述和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