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对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以无民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死亡为给付,其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相关规定限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无效;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因此,以保险标的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过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和保险经营技术的不断改进,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从传统保险业务中分离开来,成为独立的保险业务种类。于是,现代保险业务的框架便是由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构成。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意外保险生效的时间是自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时间,如果是附条件的,自条件达成时生效。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权大都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在审查投保书、被保险人体检书、高额保单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后,方决定承保与否,此即“核保”。各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大都设有核保部门,其在防止逆选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人核保通过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成立后的人身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鉴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和交费期限较长、人身保险保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追缴等的特殊性,各国和地区保险业大都把“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要件“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成立时,人身保险合同才生效,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分类
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等。还包括一些其他的保险,一种是定期寿险简称定寿,就是指在约定时间内,一个人一旦身故,就赔一笔钱。如果超过约定时间,这个人依然生存,这保险就完成使命。一种是终身寿险,就是保终身的寿险。因为人终有一死,这个赔付概率高,所以终身寿险比较贵。终身寿险有财富传承类型的,比如定额的终身寿险,主要为了身故之后给家里留钱。一种是两全保险就是生死两全,就是活到指定时间或岁数,就能拿回约定比例的保费,就是所谓的返还。如果没到那个时间或岁数就走了,那就赔一笔钱。
法律依据
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