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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19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持股时间和比例的要求,且原告身份必须为公司股东。在向公司机关提出诉讼请求遭拒或疏忽处理的情况下,股东才能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被告身份必须明确,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需具体清晰。案件还需符合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及其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对那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者提起诉讼。具体的诉讼程序取决于侵犯者的身份和情况。如果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失当,股东首先需向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递交书面诉讼请求。如果他们拒绝或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其他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股东也可按照类似程序进行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救济机制,其特点包括:源于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非股东的股权;仅有公司股东具备起诉资格;判决结果由公司承担,而非股东;并且,只有在公司未能主动行使诉讼权利来保护其利益时,才能提起诉讼。这些特征使得股东代表诉讼成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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