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执行党内法规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公正执规,坚持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搞特殊、开后门;担当作为,恪尽职守,不得不作为、乱作为;严格执规,令行禁止,不得打折扣、搞变通;规范执规,按照规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执行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党内法规建设为巩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决心。然而要看到,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概括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懈怠性执行党内法规
在公共政策执行领域,存在“象征性合作”现象。在党内法规贯彻落实过程中,源于上级压力,一些下级执行者口头或者书面上表示赞同,但在实践中并未按照党内法规制定者的内在期望去付诸行动,而是搞形式主义,走过场。这种懈怠敷衍性执行党内法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一些执行者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去落实上级会议、文件的精神,将党内法规教条化实施。不是去繁就简,而是机械复制。但凡所有的会议、文件,无论是未明确要求落实的还是已经规定详细且业已下发基层要求落实的,有的执行者不加甄别地“上传下达”,一一做出配套动作,以避懒政之嫌,却不考虑执行效果。其二,搞文字游戏,虚与应付。有的单位做足诸如承诺书、责任书、报告书等纸面文章,拼凑一些不实的台账资料来应付党内法规的执行。所准备的材料或是备而不用,或是事到临头抱佛脚,或是掺假瞒报。表面上看,这些单位在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方面尽职尽责,实际上是投机取巧,做无用功。其三,落实不到位。一般而言,对于刚出台的或具有较强禁令性的党内法规,如中央八项规定等,有的部门贯彻落实得较好。
但是对于诸如党支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等追责启动力不足的党内法规,由于人的惰性,随着上级机关监督的减弱,有的单位虎头蛇尾,“三分钟热度”,执行未能形成长效常态。
2.选择性执行党内法规
众所周知,在执行党内法规方面,中央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所有的执行细节作出预先安排,这恰恰给党内法规的执行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执行与否、执行的先后以及执行的程度都会成为执行负责者的选择项。有的干部采取实用主义态度选择性执行党内法规,使得党内法规的执行出现“宽松软”现象。具体而言,党内法规的选择性执行现象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从利己主义出发选择性执行党内法规。一些党员干部将自己或本部门的利益凌驾于党员整体利益之上,凡是对自己或本部门有利的,则积极贯彻实施;反之,则不予执行。其二,按照自己的喜好选择性执行党内法规。有的执行者大局意识不强,随心所欲地选择执行党内法规,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予执行。有的党组织以不适应本地情况等理由要求不予执行,甚至不向基层党组织传达,造成党内法规执行力层层衰减。其三,按照执行的难易程度选择性执行党内法规。有的执行者趋易避难,对于那些强制性程度较低,规范要求力度较小的,则乐意执行;那些贯彻落实起来有一定困难的,则放弃执行。
3.曲解性执行党内法规
一项政策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贯彻,通常的决定性因素是负责实施它们的制定者对它的解释以及实施的兴致和效率。①曲解性执行党内法规往往表现在有的执行者身披“结合实际”的外衣,大打擦边球,钻党内法规的制度漏洞,对党内法规的本意进行曲解,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曲解性执行党内法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变通,是对党内法规的背离。相比于懈怠敷衍执行和选择执行,曲解执行具有隐秘性特点。例如,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的民主集中制,许多党内法规都对之进行再三的强调。但是,有的部门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时,只讲集中,不讲民主。无独有偶,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亦遭到了不同程度地曲解执行。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意义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结合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来推进,必须为实现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服务。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全面从严治党能否持续、能否取得彻底胜利,根本上就看党内法规体系能否不断完善并得到有力执行。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不断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党的制度建设,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切实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负有遵守党内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的义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
第十一条 执行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担当作为,恪尽职守,不得不作为、乱作为;
(二)严格执规,令行禁止,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三)公正执规,坚持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搞特殊、开后门;(四)规范执规,按照规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执行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