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将其转让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
什么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就是占有使用房屋,如果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因而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2、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因此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提前退租。
6、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8、租赁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
9、承租人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