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的解除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 物业服务人的解除权可以实施是在什么情况下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8-05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任意一方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事由且解除事由出现;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解除合同;
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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