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民法典借名买房的规定真的存在吗
《民法典》中没有借名买房的规定,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借名买房的行为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分析
借名买房行为中,往往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出名人(产权登记人,下同)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是借名人(实际出资购房人,下同)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
在这两个法律关系当中,出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无其他合同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而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双方虚假行为,如“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最高院《九民纪要》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将其限制在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情形);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