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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 借名买房房子所有人是谁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7-25

  出资人和被借名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借名合同,是一种债权关系,借名人和房屋出售人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前后两个合同都有效的话,出资人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其名下房产变更登记至出资人名下。

  但如果前者的借名合同无效,后者买卖合同有效的话,被借名人返还给出资人的是房款而不是房屋,此时,被借名人可以取得房屋。

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 借名买房房子所有人是谁

  借名购房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借他人之名购买房屋,如系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可能导致最终合同无效的风险。

  2、非产权人的受托人基于私下委托以自己名义签订售房协议,构成隐名代理,买方以受欺诈主张合同无效难以被法院支持。故买方对房屋产权人身份审查的义务在签约前就应完成,并不应受中介方承诺或担保的影响。

  3、借名购房意味着登记物权非属实际权利人所有,在借名行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借用人只享有债权,在借名人无权处分情形,存在借用人丧失房屋所有权而无法向第三人追及的风险。

  4、经开发商同意,从亲友手中购买转售商品房,即使实际交款并入住,但产权人未变更,亦无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资证明,购买转售商品房,不仅要签订书面合同,还要最终达致产权过户的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目的是为了规避“限购令”等违反法律法规是不合法的,即使签署借名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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