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上海居住证材料包括什么 办理上海居住证材料具体都有哪些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本市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办理居住证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或者挂失、补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