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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性质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01

  人寿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幸运合同,签订人寿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保人在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伤害或死亡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或精神损失,以保证自己或其他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生命安全。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样,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人身保险的性质是什么

  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形式。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包括三种类型: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人寿保险中,无论损失与否、损失多少,保险人都承担给付责任。因此,人身保险通常是固定金额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保险的特点

  1.保险必须有风险:保险的存在是在发生重大法定事故时,按照合同规定在合理范围内提供赔偿;如果没有风险,就不会有索赔;

  2.保险必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赔偿:保险是保护事故发生后无法再恢复时所作的经济赔偿,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

  3.保险必须具有互帮互助的关系:保险是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后建立的保险基金,以便被保险人今后遇到困难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合理的赔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的费用可用于再投资获取收益;

  4.保险费用必须合理:所有保险索赔必须经过合理计算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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