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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刘健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1-09-29
案例内容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25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528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本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支付刘某某50000元,2021年9月19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11月3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于2022年3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若张某某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可就剩余案款申请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25执728号案件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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