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21财保1107号
申请人:李崇华,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址新疆伊宁县。
被申请人:顾兴稳,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址新疆伊宁市。
申请人李崇华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顾兴稳银行存款56,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崇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顾兴稳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