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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吴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22-06-30
案例内容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皖1302司惩119号

被拘留人:张**吴(曾用名:张**凡),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2021)皖1302执恢244号申请人张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吴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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