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9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兴华,绰号“杨大米”,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泰州市海陵区稻河湾书香世家酒店采购员,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辩护人陈志学,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锐文(实习),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兴华犯虚假诉讼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兴华及其辩护人陈志学、曹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兴华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后上述三起判决结果,均依照法定程序被撤销。被告人杨兴华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利益。被告人杨兴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口信息登记表、银行转账流水、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兴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杨兴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兴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其主动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兴华先后3次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后上述3份判决均被依法撤销。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兴华持1张金额23万元的借条向本院起诉借款人孙某、担保人蒋某,并在庭审期间作虚假陈述。同年12月28日,本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次年7月26日,被告人杨兴华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放弃上述判决利益。2019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撤销上述民事判决。经鉴定,上述借条“字迹存在静电印刷墨粉成分”“借条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