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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林、傅琪涵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其他案件管辖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2-03-30
案例内容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诉前调确279号

申请人:闵林,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人:傅琪涵,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闵林与申请人傅琪涵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晓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闵林与申请人傅琪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8日经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傅琪涵归还申请人闵林借款共计30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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