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黔03司惩复5号
复议申请人(被收缴人)周维,男,汉族,生于1997年1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同民镇长虹居****。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7********。
委托代理人冯杰,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收缴人:杨平,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住习水县
复议申请人周维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黔0330民再2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周维提出,习水县人民法院(2021)黔0330民再2号决定书所收缴的40000元款项并非申请人参与赌博的赌资,而是杨平在非赌博时逼迫申请人书写假借条借此起诉后的执行款,此款并未用于违法活动,不应收缴。请中级法院依法撤销习水县人民法院(2021)黔0330民再2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