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渝0241司救执8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冉俊伦,男,土家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仙,女,土家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申请人配偶。
司法救助申请人冉俊伦因劳动争议纠纷造成伤、残而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司法救助申请人冉俊伦称其因工伤事故造成伤残二级,其3名子女尚在接受教育,家庭主要依靠低保金维持生计,家庭十分困难,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金48000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冉俊伦系秀山县兴隆矿业有限公司工人,2013年1月7日,冉俊伦在上班过程中被矿井顶上坠落的石头砸伤头部及腰部,2013年5月10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冉俊伦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伤残二级。申请人冉俊伦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秀劳人仲案字(2013)第343号仲裁调解书:由秀山县兴隆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冉俊伦各项补偿金828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秀山县兴隆矿业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冉俊伦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8000元,本院同日以(2014)秀法民执字第00294号立案执行后,先后以(2015)秀法执恢复字第00218号、(2017)渝0241执恢644号、(2020)渝0241执恢886号、(2020)渝0241执恢21号执行后,共向秀山县兴隆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到位案款281400元,申请人冉俊伦尚有166600元案款未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