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行保复13号
复议申请人:张丽君,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37230119********,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复议申请人:李树德,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37232419********,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
原告张丽君与被告周迪、李树德、第三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证处(以下简称滨城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6)鲁1602民初213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李树德名下位于滨州市产的查封。复议申请人张丽君不服,向本院提出保全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张丽君复议称,请求撤销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602民初2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丽君与被告周迪、李树德、第三人滨城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合同无效,案号(2016)鲁1602民初2131号。该判决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复议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2016)鲁1602民初2131号之一民事裁定,该裁定导致已查封的滨州市的解封。现被申请人已将被查封房屋转移,导致执行不能。
经审查查明,原告张丽君与被告周迪、李树德、第三人滨城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6)鲁160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周迪以原告张丽君的名义与被告李树德于2014年5月21日签订的位于滨州市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李树德不服,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鲁16民终1648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第21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丽君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李树德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6)鲁1602民初2131号之一民事裁定,内容为:解除对滨州市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裁定于2021年5月27日送达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