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5诉前调确95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对申请人王秀娟与申请人罗杰、邢利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作出的(2022)宁0105诉前调确9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