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
(2022)鄂0528司惩6号之一
被拘留人:李刚,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丁山与被执行人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鄂0528司惩6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刚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在2022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李刚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拘留人李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悔改,已积极想办法筹集了五千元执行款,对余下欠款,同申请执行人鲁丁山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鲁丁山的谅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