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1681号之一
被执行人:梁景仓,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生,住北票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景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梁景仓在招商银行62148341619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074.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