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张福顺虚假诉讼罪、妨害司法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规则日期:
2022-01-01
案例内容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23刑初337号

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福顺,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无棣县,现住无棣县。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沾化区过渡看守所。

辩护人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刑诉〔20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顺犯虚假诉讼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磊、检察官助理崔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福顺及其辩护人刘炳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福顺捏造欠款事实,持二份欠条在无棣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胡某、田某1提起民事诉讼索要欠款58000元、93380元,同年12月9日二案均在法院第一次开庭,胡某、田某1均对欠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后经鉴定,二份欠条上的字迹和指纹均不是胡某、田某1本人所留。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18日分别驳回张福顺对胡某、田某1的起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福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福顺辩称,其没有捏造事实,田某1亲自给其写的欠条递,欠款一直未还;其确实为胡某干活了,欠款一直未还,欠条是谁写的记不清了。其不清楚为什么鉴定出来的字迹及手印不是田某1与胡某的。

被告人张福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福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二、被告人张福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福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1年左右,被告人张福顺曾作为“陪标人”与胡某去河南投标汽车站电子显示屏业务。2010年左右,被告人张福顺曾为田某1妻子经营的“大福元”超市安装过电子显示屏,钱款已结清。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福顺捏造胡某、田某1分别欠款58000元、93380元的事实,持二份欠条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9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该二起案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胡某、田某1均否认欠款事实并对欠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后经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二份欠条上的签名和捺印均非胡某、田某1本人签名捺印形成。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5月18日分别依法驳回张福顺对胡某、田某1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一份,证实2020年8月27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向无棣县公安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称其在审理原告张福顺与被告胡某、被告田某1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张福顺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无棣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立案侦查。

(2)指认照片一份,证实被告人张福顺于2020年9月7日指认欠条原件现场。

(3)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一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2020年8月27日无棣县人民法院移送无棣县公安局张福顺涉嫌犯罪的线索,并附(2019)鲁1623民初3716号案件卷宗复印件、(2019)鲁1623民初3720号按键卷宗复印件各一宗。

(4)扣押清单一份,证实无棣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20年9月7日扣押张福顺二份欠条原件、一份欠条制式模板原件,二份鉴定费发票原件。

(5)(2019)鲁1623民初3716号民事一审诉讼卷宗复印件一份,证实张福顺于2019年11月21日起诉胡某给付欠款,开庭中双方申请对欠条上的字迹和捺印进行鉴定。后经鉴定,欠条上的签字及捺印并非胡某所为,张福顺向法院申请撤诉。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裁定驳回张福顺的起诉的事实经过。

(6)(2019)鲁1623民初3720号民事一审诉讼卷宗复印件一份,证实张福顺于2019年11月22日起诉田某1给付欠款。开庭中双方申请对欠条上的字迹和捺印进行鉴定。后经鉴定,欠条上的签字及捺印并非田某1所为,张福顺向法院申请撤诉。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裁定驳回张福顺的起诉的事实经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张福顺曾作为“陪标人”与其去河南投标汽车站显示屏,并称其若中标,同样的价钱可从张福顺处订显示屏。后中标成功后因张福顺价格要的高,其未从张福顺处订货。2019年10月份左右,张福顺曾到其家中称索要欠款,被其赶走。2019年11月份。其收到张福顺向法院起诉的传票。因欠条不是其所写,手印也不是其所留,双方对欠条上的签名及手印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经鉴定,字迹和指纹不是其所留,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其认为,该案虽只开过一次庭,但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也给其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创伤,要求追究张福顺的责任。同时证实其做生意期间是自己一个人做,不存在让别人代签欠条的情况。

(2)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或11月份某日,张福顺曾打电话向其索要显示屏款。2019年12月份某日,其收到张福顺的起诉书以及法院传票。其妻子经营“大福元”超市时确实通过田某2订购过张福顺的显示屏,但4000多元的货款早已结清。其要求对93380元的欠条做字迹及指纹鉴定。后经鉴定字迹和指纹均不是其所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其感觉自己名誉受损,要求追究被告人张福顺的责任。

(3)证人田某2的证言,证实其曾介绍张福顺给田某1的“大福元”超市安装两块显示屏,共4000多元,田某1分两次给张福顺结清账款。2019年春节时,张福顺找到其称田某1还欠一笔账,让其看欠条,称系从田某1的会计处取得。2019年年底,田某1找到其称张福顺无理起诉的事实。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1月份,张福顺联系其让其帮忙写两份民事起诉状,起诉对象是胡某和田某1。

(5)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田某1的诉讼代理人。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欠条签字及手印申请鉴定真伪,鉴定结果显示欠条上的签字及手印并非田某1本人所写,法院最终驳回起诉的事实。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