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05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静、吴惠琴。
被执行人杜友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杭综执(钱)罚字〔2019〕第130201191108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杜友建缴纳罚款3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元。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杜友建已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