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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炬芳与被告金姬善、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10-09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辖146号

原告:姜炬芳,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金姬善,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朝鲜族。

被告: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1号楼B座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6787544716。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原告姜炬芳与被告金姬善、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姜炬芳诉称,2017年3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二被告共同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金姬善账户汇款60000元;2017年7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二被告共同出具借条,原告委托其爱人向被告金姬善账户汇款300000元;2018年3月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原告委托其爱人向被告金姬善账户汇款200000元。2019年5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确认借款本金为560000元,尚欠利息为213533元,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又产生利息162400元。目前本息合计:93593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但二被告均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0元;2、判决二被告偿还2019年5月1日前利息213533元;3、判令二被告偿还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为162400元。以上三项共计935933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姜炬芳系该院人民陪审员,该院审理此案可能会使当事人对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姜炬芳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任人民陪审员,符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者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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