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诉前调确144号
申请人青财高,男,1982年11月27日,地址:甘肃省康县,联系方式:173XX****XX
申请人安万镇,男,1960年7月5日,地址:甘肃省康县,联系方式:151XX****XX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青财高、安万镇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原告青财高、安万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