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05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亮云,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少非,广东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韶关市曲江区司法局指派。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亮云犯虚假诉讼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亮云及其辩护人谢少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岑某1多次在被告人钟亮云等人开设的“大风车”赌场内输钱欠下钟亮云赌债,并在钟亮云要求下写了一张5.3万元、一张1万元的借条。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钟亮云捏造岑某1因生意周转向其借钱的虚假事实,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12日,因岑某1没有出庭应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钟亮云胜诉,岑某1需偿还钟亮云6.3万元。2017年4月20日,钟亮云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岑某1名下位于韶关市曲江区的房产,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查封岑某1该房产的执行裁定。
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起诉状、借条、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证人钟某、岑某1、何某、岑某2、谢某、许某、潘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亮云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亮云以捏造的民间借贷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亮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钟亮云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