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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常州万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1-10-12
案例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20号

申请人: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合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10000MD02301969。

负责人:高未博,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文斌,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欣,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万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7949921。

法定代表人:卢雅妮。

申请人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常州万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万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21年8月12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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