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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雄辉虚假诉讼罪、妨害司法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规则日期:
2021-12-18
案例内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003刑初38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雄辉,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1年5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刑诉[202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雄辉犯虚假诉讼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中明、检察官助理邓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雄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张华杰通过高某介绍与被告人吴雄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吴雄辉以17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华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房屋,因为该房屋被法院查封不能交易,吴雄辉遂制造了一份虚假借款合同,以朱墨的名义向张华杰的银行卡内转账400万元,形成400万元的虚假流水,并要求张华杰办理了新的招商银行银行卡和新的手机卡,签订了一份空白的担保合同和委托书。2019年4月1日,吴雄辉以朱墨的名义以张华杰欠款为由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4月3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华杰承担200万元债务。同年4月9日,吴雄辉以朱墨的名义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华杰的房屋用以偿还债务。

2021年5月21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存张华杰816457.6元被执行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房屋买卖合同、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陈某、邓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华杰的陈述,被告人吴雄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雄辉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雄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雄辉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雄辉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雄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张华杰通过高某介绍与被告人吴雄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人吴雄辉以175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张华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房屋,因为当时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不能交易,被告人吴雄辉遂想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上述房屋的交易。被告人吴雄辉要被害人张华杰签订了一份空白的借款合同和按份担保合同,且被害人张华杰将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和电话卡交给被告人吴雄辉。被告人吴雄辉便捏造了朱墨与被害人张华杰之间4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制造了一份被害人张华杰于2019年3月21日向朱墨借款400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对该400万元借款承担142万元的保证责任,由吴美灵对该400万元借款承担58万元的保证责任。之后,被告人吴雄辉操作朱墨的卡向被害人张华杰的招商银行卡内分多笔转账共计400万元,再操作从被害人张华杰的卡内将400万元转出至黄庆的账户,形成400万元的虚假流水,被害人张华杰并未收到上述400万元。之后,被告人吴雄辉为虚假诉讼做准备,并通过熟人分别为朱墨和被害人张华杰委托代理律师且支付代理费。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吴雄辉通过朱墨的名义以上述虚构的400万元债权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支付诉讼费。同年4月3日,本院出具(2019)湘1003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害人张华杰欠朱墨本息共计403.7333万元,王某、吴美灵分别在保证责任范围142万元、58万元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害人张华杰未按协议约定足额还款,朱墨可就所有未付款项一次性对被害人张华杰、王某、吴美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吴雄辉依据本院(2019)湘1003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以朱墨的名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害人张华杰的长沙市开福区房屋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查封,遂本院依法分别以81万元和288万元拍卖了吴美灵和王某名下的房产,在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以及扣除服务费等费用后,朱墨的代理人代领款项共计153.9026万元。2021年5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害人张华杰上述房屋后将剩余81.64576万元转至本院账户,本院依法将81.64576万元提存至本院兑现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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