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财保85号
申请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关南街**万达金融中心****。
负责人:于建勋,任主任。
被申请人:烟台博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航天路**
法定代表人:陈其国,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烟台博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博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