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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孙薇虚假诉讼罪、妨害司法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规则日期:
2021-11-30
案例内容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83刑初16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薇,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济南万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文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2019年10月1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琳琳,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一部刑诉〔2021〕Z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薇犯虚假诉讼罪,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红艳、于滨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薇及辩护人尹琳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孙薇分三次交付给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27万元购房款购买了乳山市,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孙薇捏造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私自将其在山东省乳山市银滩闻涛美域小区购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的事实,在乳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退还购房款270000元。实际上该房屋已被孙薇本人于2015年10月份以140879元的价格卖给了戴武强。2019年9月23日,在乳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中,被告人孙薇再次以相同原因要求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其270000元的购房款。2019年9月23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因乳山市公安局对孙薇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决定对该案中止审理。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孙薇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0年4月13日,乳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孙薇撤回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薇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薇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薇系自首,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孙薇分三次交付给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27万元购房款购买了乳山市,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孙薇捏造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私自将其在山东省乳山市银滩闻涛美域小区购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的事实,在乳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退还购房款270000元。实际上该房屋已被孙薇本人于2015年10月份以140879元的价格卖给了戴武强。2019年9月23日,在乳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中,被告人孙薇再次以相同原因要求威海辰远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其270000元的购房款。2019年9月23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因乳山市公安局对孙薇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决定对该案中止审理。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孙薇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0年4月13日,乳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孙薇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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