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清申101号
申请人: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须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辰晨,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宿迁市金剑司法鉴定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明,该公司总经理。
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宿迁市金剑司法鉴定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宿迁市金剑司法鉴定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向宿迁市金剑司法鉴定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洪家明送达了强制清算通知书,并于同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被申请人宿迁市金剑司法鉴定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洪家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宿迁市金剑司法鉴定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系由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3月5日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为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北路53号,主要经营范围为:司法鉴定信息咨询服务。2014年4月10日,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宿迁市金剑司法鉴定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宿迁市金剑司法鉴定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但宿迁市金剑司法鉴定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