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湘0528司惩6号
被拘留人:王小平,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申请执行陈忠广与被执行人王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小平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小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