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2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瑞根,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司法局,住所地兴化市九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舒桂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永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祥,兴化市西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朱瑞根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司法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瑞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朱瑞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