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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董卫强、福建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12-04
案例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102行初494号

原告董卫强,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省司法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门井边亭11号。

法定代表人邬勇雷,厅长。

委托代理人江胜超,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董卫强诉被告福建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一案,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卫强诉称,一、原告于2019年10月13日邮寄本案行政诉讼材料,邮件编号XA41364711711,经贵院2019年11月11日补正受理。福州市司法局系福州市律师协会行政监管机关,为本案第三人。二、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针对陈声望律师在法庭殴打原告,案发当时立即向马尾区人民法院申诉,随后继续向被告书面申诉。陈声望于2019年6月5日当天律师执业证被注销,证实陈声望在法庭施暴当天以及原告申诉期间仍系执业律师。三、原告对闽司行复[2019]10号行政复议及第三人2019年6月26日答复存在异议,原告仅第三人惩戒委员会申请律政复议,而闽司行复[2019]10号却不予受理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情形。为此,原告分别向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及国家司法部法规司申请行政复议,于2019年10月2日收到省政府签署的告知函。2019年8月29日邮寄送达妥投国家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未获答复。四、被告声称于2019年6月5日注销陈声望律师执业证,故不予受理申诉,实属误判。理由:1、2019年5月22日陈声望法庭现场施暴时仍是持证律师,原告针对现场施暴违规行为向律协申诉于法有据,陈声望持证施暴时间早于销证时间,被告应当按案发时间其身份受理申诉。2、陈声望于2019年6月5日销证,仍持证出入福州市及马尾区人民法院律师专用安检通道,第三人接诉后答复允许给其一段时间缓冲期。被告司法违法,违规不究,属于渎职行政不作为。五、被告行政不作为以及第三人庭审现场施暴,导致(2018)闽0105民初1214号合同纠纷案关联证据不可逆毁损,诉讼程序被迫终止,并无法上诉导致原案诉讼费3,207元、原案关联诉请标的款132,686元丧失的可能,属于渎职行政不作为。六、第三人存在虚假销证、案后涉嫌冒用律师执业证以及违背行业戒律,请求贵院依法纠正被告行政不作为。特诉至贵院,请求撤销被告福建省司法厅闽司行复[2019]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被告福建省司法厅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辩称:董卫强向福州市律师协会投诉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声望。福州市律师协会经审查认为陈声望已注销执业,不属于律师协会会员,决定不予立案。2019年6月26日,福州市律师协会作出《答复》。董卫强不服该《答复》,于2019年8月5日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不予立案,依规立案并支持原诉求;2.主持双方律政听证会。答辩人经审查认为,福州市律师协会作出的《答复》属于行业自律管理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董卫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同时,福州市律师协会与答辩人不存在直接的行政律属关系,不属于答辩人的行政复议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答辩人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8月8日,答辩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综上,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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