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402执2161号
戴建荣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20)苏040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戴建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涉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事裁判庭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缴纳全部罚金1000元。至此,(2020)苏040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戴建荣应承担的财产刑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