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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和秀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司法赔偿赔偿通知书
规则日期:
2020-12-15
案例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桂委赔监27号

周和秀:

你因申请兴安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将民事错误判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你以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民初字第254号判决书已被撤销为由主张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唐代和法官原来审理过兴安县人民法院(2008)兴民初字第254号民事案件,后又依据该案判决进行执行,但是这是法院工作安排需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兴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你表明自己没有钱履行义务,亦不配合执行,已构成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兴安县人民法院对你罚款和拘留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法。因你没有提出证据证实兴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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