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利好还是利空,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载明的事项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1-19
1、要看该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还是弥补在经营上财务的漏洞。2、如发的债息低于银行贷款就是利好,反之就构成压力。一般来说,能取得发债的公司还是相对优质的公司,在牛市环境下,任何事情都被看成利好。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载明的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国债购买方式
国债可以通过银行柜台购买,也可以通过场内交易所像股票一样购买。
比如在场内交易:您打算购买国债04国债(08),您只需要在证券代码中输入:010408,然后确定购买的数量就可以。
比如在场外银行柜台交易您只要和客户服务人员说明来意就会有人为您安排具体购买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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