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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7-25

  (1)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2)由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3)行政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再行起诉。(4)以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行政相对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如何区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两者的区别是: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是什么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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