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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复议范围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7-13

  行政复议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5.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法的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哪些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有相关法对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法律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哪些情形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但录用除外;

  (四)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五)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六)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七)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九)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行政复议处理一般在六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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